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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学会章程

201963日江苏省教育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JIANGSU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JSE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实践与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和社会人员,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基础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江苏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厅大院内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组织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组织教育教学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等;

(九)组织开展教育评价活动;

(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志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高等师范院校、基础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高等师范院校教师,基础教育科研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会员须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表》;单位法人登记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简介。

个人会员须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照片。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6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

(二)在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相关会员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具有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并为会员提供指导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及所属机构资产处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6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0%。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年龄下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6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