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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教育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管理的意见暂行办法》(暂行)以及《江苏省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教育事业与学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经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从事学术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分支机构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学会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政策。发挥分支机构专业优势,组织会员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凝聚人才。凝聚本领域内专家学者、学术骨干,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专业队伍,搭建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增强包容性和凝聚力。

3.学术研究。立足教育学术组织定位,坚持科学发展,深入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形成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与学术研究成果;大力提升研究水平,着力打造基础教育学术高地。

4.服务决策。把握教育领域最新动态,包括政策、理念、方法、成果;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研究,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教育决策服务。

5.服务基层。组织专家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充分了解基层问题与需求,为一线教师提供有质量、有针对性的指导与服务,为教育行政部门与基层教育工作者搭建学习交流平台。

6.学术交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相关组织接洽,分享成果与经验,搭建教育成果研讨、推广、展示平台,形成定期交流机制,提升学会学术影响力。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获得学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3.组织本领域的有关业务活动;

4.对学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省民政厅、教育厅关于社团管理规定,执行学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2.接受学会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3.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增强学术影响力;

4.做好专家库、资源库建设,提交学术成果。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八条 省教育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江苏省教育学会章程》,接受省教育学会领导,并规范开展活动;

2.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3.拥有一批在本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4.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2.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省教育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1.由该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并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2.由省教育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经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发布分支机构设立公告,并报省教育厅、民政厅备案。

3.分支机构应在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设立的六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由省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发布分支机构变更公告。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4.办公场所变更需提交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省教育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撤)销该分支机构。

1.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政治倾向问题;

2.已完成机构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组织管理涣散,长期不开展活动;

4.学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认为有必要注(撤)销的。

第十五条 拟注(撤)销的分支机构由省教育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注(撤)销后应由省教育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分支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原则上不超过8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5人,理事会原则上不超过80人,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业务范围较广的,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可适当增加。

1.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和省教育学会《章程》中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不兼任江苏省教育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教育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牟利。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理事或理事会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理事会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对分支机构所有工作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方向把关。

2.分支机构理事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的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须提前30天向省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理事会领导候选人(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省教育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秘书处(或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工作,原则上依托科研机构或学校设立,由依托单位提供办公场所、办公人员、经费支持等。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等,不得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省教育学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积极完成省教育学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订章程,根据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办法,明确职责与制度。分支机构工作办法需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教育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签署合作协议,如有需要须由省教育学会签署(或授权签署)。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政策把关、决策落实、活动组织、印章管理、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省教育学会审批。

未经学会审核,分支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微博等。经批准建立的相关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不得有经营行为;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省教育学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应按时按要求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学术成果报送省教育学会;须配合省教育学会做好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年检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给予约谈、警告、撤换等处理。

1.违反《章程》,超出该分支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2.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3.擅自冠以“江苏”、“全国”等名称开展活动;

4.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5.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8.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9.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学会规定情形。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全省性活动采取前置审批制度。于每年11月提交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并依照批复的计划筹划活动。

1.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原则。

2.不得将自身开展的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3.组织开展评审、评估、评比和竞赛类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省教育厅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开展。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向参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评选前后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审评比结果需报省教育学会备案,并在省教育学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江苏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或研究中心”,不得直接冠以“江苏”、“全国”等名称,也不得称“***学会”。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可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分支机构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三个月向省教育学会报告,并报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等关于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资产属于省教育学会所有,应根据省教育学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须委托挂靠单位代为管理。受托单位应为其单独设立帐,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并建立财务档案。全部收支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分支机构须在省教育学会年审表中如实上报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省教育学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会费标准按省教育学会标准执行。会费由省教育学会统一收取,开具“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分支机构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省教育学会下拨的会费。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省教育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省教育学会账户,根据捐赠者意愿用于相关工作。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按审批的预算或标准进行决算,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培训费、会议费支出,根据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劳务费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据实列支;须附活动议程,发放专家名单须与议程邀请专家保持一致。

严禁在培训费、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或两费穿插列支;严禁套取培训费、会务费设立“小金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