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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和市级教育学会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小学、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江苏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表》;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江苏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
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教师培训、课题研究、校本教研等项服务。

6.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指导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7.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8.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9.推介单位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

10、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参加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与经验交流会;

3、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4.完会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000/年。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中小学、高等师范院系教师,教育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及与基础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江苏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或提供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江苏省教育学会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1.编发会员通讯,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
  2.提供学术指导,助推专业成长;
  3.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提供本会学术资源;
  5.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

6.表彰优秀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80/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7. 主动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8.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江苏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苏省教育学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