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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学会章程

2024728日江苏省教育学会

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PROVINCIAL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JPSE )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基础教育重大决策,服务基层一线教育教学需要,服务教育科学发展繁荣,促进江苏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厅大院内1号楼301-3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提供教育咨询,服务重大教育决策,发挥智库作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和趋势

(三)开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总结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研究、编写教材读本,接受主管单位委托,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学术性书刊;

(六)组织教育教学培训活动,服务和引领基层学校校长、教师专业发展;

(七)承接政府转移相关职能,承担有关委托任务

(八)组织开展教育评价活动,为深入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提供服务;

(九)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与本团体宗旨一致的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心本团体工作,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声誉良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2.中小学校个人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3.高校、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个人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所在领域业绩突出;

4.综合素质好、教学质量高、教研能力强的青年教师,经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推荐可破格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本团体工作,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2.单位会员包括地方教育学会、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师发展机构和其他教育类社会团体等。

第十一条会员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本团体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加入本团体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自荐。各设区市、县级教育学会和本团体学术指导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团体。本团体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团体。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自荐;

单位会员须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单位法人登记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简介。

个人会员须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证件照;

(二)材料核查。本团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

(四)办理加入本团体手续。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本团体会员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承担本团体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四)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以下情节,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实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取销会员资格和除名等处理。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本团体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团体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处理的。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被取消资格、除名后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不能持续交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团体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九)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二)在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相关会员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具有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并为会员提供指导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在负责人中产生】;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由指定常务副会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本团体声誉或利益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本团体重大活动和分支机构重要活动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团体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2024728日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